此次修订的核心逻辑,是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国企改革实践上升为法律。
国有资本收益可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,国有资本可专项用于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。
“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核查,应通过公司法规定的途径,而不应具有动用类似公权力的手段。”
施行17年后,企业国有资产法启动首次大修,数百万亿元国企资产迎来新规。
2025年4月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(修订草案)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,草案修改71条、新增32条,共九章109条,聚焦分类管理、国有资本收益、责任追究与尽职免责等多项改革内容。
根据国务院报告,截至2024年末,全国国有企业(不含金融企业)资产总额401.7万亿元,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487.9万亿元。
目前,国务院国资委监管100家央企,财政部负责监管金融及文化类央企。地方国有企业则主要由属地国资部门负责。
2009年,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,构成了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制度。
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对南方周末记者解释,此次修订的核心逻辑,是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国企改革实践,从政策层面正式上升为法律,使国资监管更具确定性和约束力。
集中统一监管
修订草案明确,国家将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。
经营性国有资产,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,由企业占有、使用,以市场配置为主,并以盈利为目的。
过去,经营性国有资产散落在多个部门,存在政企不分、多头管理等情况。为此,中央和地方都在推进各级经营性国资实现统一监管,将其归口至国资部门。
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,经营性国有资产体量庞大、业态各异,集中统一监管并非由单一部门进行排他管理,而是统一监管规则与标准,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,兼顾监管效能与经营活力。
例如2020年12月,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介绍,共完成省纪委、省扶贫办、省机关事务局、省委党校、省委政法委、省教育厅下属教育装备管理中心、省检察院、省高院等8家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。剥离房屋资产面积17529.81平方米,土地资产面积3651.31平方米。
2019年,浙江省国资委在一篇文章中明确,省国资委为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机构。
金融、文化等特殊行业国企,实行差异化监管。
2019年,山东汶上县政府规定,对国有文化企业所属承担特殊职能的企业,国有产权暂不划转,仍维持现行管理体制,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国资基础管理职责,其他监督管理工作,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实施。
统一监管也延伸至海外。
修订草案中表示,将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,优化境外布局和结构,加强境外经营投资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。
2026年4月,国务院国资委新设了境外国资工作局,负责这项工作。
胡迟介绍,当前央企境外资产体量巨大,业务覆盖能源、基建等领域,此前存在监管职能碎片化、多头管理、响应滞后等问题,亟须建立集中统一、专业高效的监管体系。
2023年2月,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,央企境外资产总额达8万亿元,项目8000多个,分布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。
功能类、公益类、商业类
修订草案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功能类、公益类、商业类。
功能类,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、服务国家战略为主要目标;公益类,以提供公共服务、保障民生为主要目标;商业类,以获得资本回报、增强经济活力为主要目标。
这一划分标准,延续了过去的改革思路。
2015年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《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,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。商业类又划分为两类,一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和领域,另一类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、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。
胡迟介绍,如今公益类保持不变,商业类对应充分竞争的行业领域,功能类对应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。
对国企进行分类,一方面有利于其聚焦主责主业,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实现差异化监管。
西部某省一家市属国企高管向南方周末记者坦言,其所在企业为新设的地产公司,业务被严格限定在地产领域,不得涉足金融等业务。
修订草案写道,对功能类企业,重点考核服务保障特定功能任务的效果和经营业绩指标;对公益类企业,重点考核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;对商业类企业,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性质,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。
2020年,广州市国资委在《关于调整监管企业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》中写道,公益类企业考核时,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,重点考核政策性或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、成本控制、产品质量、服务水平、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,兼顾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。
修订草案也明确了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”。
“国资委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,但又赋予了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调查、谈话、查阅资料等公权力,这在法理上存在自相矛盾之处。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对南方周末记者说。他曾作为专家参与过2009年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首轮立法征求意见,并出版了《普通公司法》等专著。
邓峰解释,按照法律逻辑,只有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,才拥有监管权、执法权与强制措施权限。
国资委的法律定位是出资人,权利来源于股权,可以依据股东权利行使知情权,但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核查,应通过公司法规定的途径,而不应具有动用类似公权力的手段。
将国有资本及收益充实民生
修订草案写道,国有资本收益可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,统筹保障和改善民生;国有资本可按一定比例划转,专项用于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。
吴刚梁解释,这两项措施并非新规,而是近年来落地实施的国企改革既有举措,此次写入修订草案,是将成熟的改革成果制度化。
2014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规定,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,不列赤字,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。
根据国务院报告,2025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8547亿元,调入一般公共预算5741亿元,占比67.2%。
此外,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也已落地实施多年。
2017年国务院发布通知称,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,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,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。
划转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、金融机构,除去公益类企业、文化企业等特殊机构,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%。
财政部数据显示,截至2020年末,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,划转工作全面完成,共划转93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总额1.68万亿元。
近年来,各地也陆续完成了划转工作。
例如天津市财政局披露,2020年底前,对天津符合条件的84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,划转其国有股权的10%,用于充实社保基金,对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为741.4亿元,基本完成划转工作。
不过,此次预算草案并未明确国资划转社保基金的具体比例。
国企如何参股投资?
修订草案还针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,新增了多项约束条款。
吴刚梁介绍,长期以来,国有参股企业容易存在“重投资、轻管理、弱退出”的问题,部分项目持续低效亏损,甚至滋生出以挂靠为名的“假国企”,导致风险隐患积聚。
为此,修订草案新增了国企参股管理等内容。国企参股投资时,应与企业主要业务领域有相关性,重点投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,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。
同时,国企要通过派出股东代表,提名董事、监事人员等方式,动态跟踪参股企业经营业绩,防范财务风险,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,定期评估参股质量,运用增持、减持或者退出等方式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。
此外,修订草案将“国有资产转让”更名为“企业资产交易”,扩大监管覆盖面,把过去容易被忽视的重大资产处置、增资扩股等环节,纳入了监管范畴。
也就是说,如果出售厂房、核心设备等重大资产,原则上要公开进行,如果受让方是两个或以上,交易还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。
如果是关联方参与国有资产交易,还应当与其他参与者处于平等交易地位,相关管理人员需全程回避。
对于国企经营者,修订草案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制度。
例如,因违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,五年内不得担任国企管理人员;造成特别重大损失,或因贪污、贿赂等经济犯罪被判刑的,终身不得进入国企任职。
根据中国人大网,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至5月29日。
邓峰提醒,目前司法实践中,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公司法并行适用,无形中助推了国资委行政权限的扩张,却缺乏对应的权力约束机制。当下,应理顺权责关系的核心路径,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能违反公司法。
文|南方周末记者 吴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