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教授,男,原是河北师范大学教授,于2023年8月病逝;原作为编辑的妻子在2021年10月先逝,王教授与妻子有一儿一女。
在王教授去世一年后,在女儿与儿子关于父母遗产继承的司法诉讼中,儿子才说自己在父母去世后,翻出了一份遗嘱,并在法庭上交给了法官,见图1。
图1.儿子说翻出并提交给一审法官的的第一份遗嘱
长安区人民法院刘法官按照此遗嘱进行了判决,考虑父母的抚恤金,判给女儿37万余元,其余归儿子。女儿认为父母在遗嘱中分配的仅仅是养老金,工资、奖金等没有分配,应该法定继承其中的工资、奖金部分。随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,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中,弟弟又拿出第二份关于养老金分配的遗嘱,见图2,并说两份遗嘱是父母亲自给他的,让他自己选择其一。
图2.二审中儿子提供的父母第二份养老金分配遗嘱
女儿方律师认为,儿子在一审和二审中对遗嘱的来源说法不一,一审说是自己在父母死后翻出来的,现在又说是父母亲自给他的,遗嘱的真实性存疑,请法官考虑。
结果是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判决书中说:(遗嘱来源不同的说法等)不足以否定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事实。二审法官在判据书中对被继承人同日写出两份不同的遗嘱只字未提。
现在的问题是:1、被继承人出于什么目的同日写出两份不同的遗嘱?2、被继承人同日写出的两份相互矛盾的遗嘱是否有效?3、能否证明两份遗嘱的先后?4、法律允许继承人选择不同的遗嘱吗?5、二审法官为什么不考虑两份不同的遗嘱的问题?
根据女儿从银行查证,儿子在父母去世后转移走父母的全部存款117万元,在父母临近去世前转走父母37万元,并在父母去世一年后被起诉才对姐姐说父母只有几万存款,后来在一审法庭上被迫拿出第一份遗嘱,涉嫌抢夺、转移父母遗产、隐匿遗嘱。女儿认为,父母同日书写的两份遗嘱,若为真,也是无效的,没有先后,不知道按照哪一份执行,儿子的说法不能作为选择遗嘱的依据。遗嘱应该无效,走法定继承。
读者朋友,大学教授的遗嘱写的很奇怪,您的看法呢!